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211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书院街道***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聊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城市主人商务楼21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告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