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联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联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财保196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联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
被申请人:**。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做出的(2021)鲁0724财保19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联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一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联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做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洪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彭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