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3执16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7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包括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万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5日之前再给付72万元,共计102万元;剩余欠款1524967元及诉讼费15156元、双方确认欠款5万元,共计1590123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