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芳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3257号
原告:天津芳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财富兴园38栋一门。
法定代表人:赵润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超,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九园公路南侧新城投资公司办公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李会庆。
原告天津芳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芳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芳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芳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原告天津芳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国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齐月元
附:本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予或不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