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天津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460号
原告:段某某,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
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