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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天津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460号 原告:段某某,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 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