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3执225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50号爱国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082X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锦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牛角龙新村同富路12号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59809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锦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7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锦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调查,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锦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处分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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