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4民初2326号
原告:福建业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业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业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福建业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