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来客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6809号
原告:深圳市来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系深圳市来客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雪,系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来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来客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来客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喻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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