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执103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7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作出的深环罗湖罚字[2021]085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50650元,扣缴执行费650元后,余款50000元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2)粤0307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2)粤0307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