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执保1133号
申请人深圳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虾山涌煜硕码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信,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26742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26678.18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深圳建设路支行44201507300056401001账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新洲支行79240155100000028账号;
三、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罗湖支行031002330020632账号;
四、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深圳罗湖支行03100230029473账号。
上述保全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226678.18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哲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