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3827号
原告:林楠,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平,上海市建委(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杰,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光华铝模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塘大道8号A-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N0L1E。
被告:深圳市光华铝模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道滘道厚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D1EP4X。
原告林楠与被告华杰、深圳市光华铝模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华铝模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林楠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合伙投资款50万元,并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400元。原告林楠多预缴的74707.2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