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红木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中科恒发烯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红木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9060号 原告:青岛中科恒发烯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28号27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红木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外经工业园伟兴路9号威洛工业园右侧A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科恒发烯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红木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科恒发烯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 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