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财保271号
申请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QCC54。
法定代表人:张云。
被申请人:湖南昌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7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Q1C8317。
法定代表人:朱浩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湖南昌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昌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33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昌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本案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昌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2336.7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82336.7元,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昌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182336.7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昌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431.68元,由被申请人湖南昌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建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湘桃
书 记 员 任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