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3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实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QCC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旭记湘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浯溪街道办事处沿江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07917698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南旭记湘江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6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6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南旭记湘江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谢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