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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75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7年9月11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23号鸿安石材市场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MA73D66F0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区中电软件园10栋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QCC5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9财保174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3月27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755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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