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3123执异2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和,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TBP2798,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老干路人才交流中心206室。
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0490U,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被申请人(案外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QCC54,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对(2022)湘3123执1009号案件提出异议,申请追加案外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和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和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昭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
的;
(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
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
(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
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
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
(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
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