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2927民初151号
原告:乌什县金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乌什镇衢州大道(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实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实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城南工业园区经一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华实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行政主管。
原告乌什县金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实安装有限公司、华实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乌什县金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实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乌什县金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乌什县金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什县金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3.08元,减半收取计2,146.54元,由原告乌什县金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