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德生利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唐山德生利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金柳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91民初94号
原告:唐山德生利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亚风情园1号商业楼1单元2楼1210号东半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金柳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会杰,该公司董事长。
唐山德生利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金柳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德生利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德生利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3元,减半收取计2967元由原告唐山德生利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路新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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