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11号
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九峰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一期B区7幢写字楼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