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鎏中物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初673号
原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富临大都会******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9328M。
法定代表人:刘庭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12051H。
法定代表人:赵德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鎏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附****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27305F。
法定代表人:黄中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红梅,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伦桓,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方国,男,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伦桓,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淑蓉,女,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伦桓,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云丰,女,194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伦桓,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渝,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必仲,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汪崇元,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仲,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李天祥,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仲,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李伟,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仲,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鎏中物资有限公司、王红梅、王方国、杨淑蓉、朱云丰、黄渝、李必仲、汪崇元、李天祥、李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师玉婷
审 判 员 郑 泽
审 判 员 闫信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学亮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