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阳光美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6234号
原告:四川阳光美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560593433,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99号中大财富广场1幢1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孙博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兰英,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9328M,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一期B区7幢写字楼16楼。
法定代表人:刘庭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451209006F,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生,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阳光美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阳光美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阳光美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4元,由原告四川阳光美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