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绵阳云联石材有限公司、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7465号
原告:绵阳云联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510700MA696U7N36,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金祥路6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周苗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9328M,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一期B区7幢写字楼16楼。
原告绵阳云联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绵阳云联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