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民初1062号
原告:余友志,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永碧,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何军,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一期B区7幢写字楼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9328M。
法定代表人:刘庭文。
原告余友志与被告何军、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友志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军、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友志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友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计2669元,由原告余友志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敏
书 记 员 谌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