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6296号
原告: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悦路779号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现涛,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一期B区7幢写字楼16楼。
法定代表人:刘庭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亨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四川康乾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