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言语谦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言***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申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言***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和佳苑3-2201。
法定代表人:杨秀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乐陵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铁营镇兴隆镇村。
法定代表人:高喜锋,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言***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98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要求撤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9838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本案于2022年11月23日开庭,原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后原审法官宣布开庭,第三人代理人没有社保,问谁给其开工资时,回答不上来,法官给5分钟时间让第三人代理人出去打电话问一下,结果很长时间也没有回来,我说不想调解了,只想判决,可是法官又出去调解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没有社保,不能提供工资领取凭证,不能证明其与第三人有合法劳动关系,不能代表第三人,违反了自愿原则,严重违反法庭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通过查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相关授权手续及庭审笔录,可以认定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具有合法代理手续,且经法庭释明对于第三人的代理情况申请人也予以认可,而申请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因此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萍
审 判 员  祁 洁
审 判 员  朱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王 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