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9236号
原告:深圳市金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丽山路与平山一路交界东北桑泰丹华园二期一座2层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154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36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丹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九路北与新洲五路西润福园B栋首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69276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丹桦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巨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