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3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红荔西路鲁班大厦八楼WS座,组织机构代码70857296-0。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丽山路与平山一路交界东北桑泰丹华园二期一座2层2A,组织机构代码76498154-X。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5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点系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沿山路的XX,即涉案不动产XX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代理审判员*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魏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