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81民初8351号
原告:海城市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经济开发区二台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381683711783G。
法定代表人:金长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士轩,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龙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女,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鞍山市天弘鑫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黄沙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32157090951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城市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天弘鑫运钢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鞍山市天弘鑫运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山市天弘鑫运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50元,由原告海城市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妍
人民陪审员*杰
人民陪审员解亚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