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天弘鑫运钢构有限公司

鞍山市某某运钢构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476号
申请人:鞍山市***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5709095。
法定代表人:刘正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联国,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申请人鞍山市***运钢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鞍山市***运钢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鞍山市***运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宪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治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