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72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宏润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浦口村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1KUUW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润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宏润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巧娟
书 记 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