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4民初163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中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樱花街以东、银杏路以南伟峰总部领地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