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羽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35751号之一 原告深圳羽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道薯田埔社区特发光网大厦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0E2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水田居委会宝石东路132号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7785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羽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273670元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7367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