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18999-1号
原告: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水田居委宝石东路132号2楼201,社会信用代码:9140030056707788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杰强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社区岭北四路5号9层,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AA3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杰强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负担,多收部分1330元予以退还原告,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