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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水田居委宝石东路132号2楼201号(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6707788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7年2月15日以与被上诉人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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