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

拟稿单位

拟稿人

龙华法庭

拟稿

时间

2014年月日

拟稿

意见

(印10份)

领导

批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石桥镇梅荷村罗家组126号,身份证号码362430196710060616。。

委托代理人何新,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水田居委宝石东路132号2楼201号(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670778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媛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戴航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