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
拟稿单位 拟稿人 | 龙华法庭 | 拟稿 时间 | 2014年月日 |
拟稿 意见 | (印10份) | ||
领导 批发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石桥镇梅荷村罗家组126号,身份证号码362430196710060616。。
委托代理人何新,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铭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水田居委宝石东路132号2楼201号(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670778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媛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戴航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