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695号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对**与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110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110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淮北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补正为“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崔常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