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日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菏泽路银河商贸城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7882617。
法定代表人:刘平昌,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市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翰邦国际广场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6503321H。
法定代表人:宋宗学,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3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939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到庭,传票等邮递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后均显示被执行人本人签收,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3.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来帅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但数额太少未划拨。后本院于7月12日、9月13日、10月19日、11月30日、12月20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案在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过程中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宗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李 伟
书记员 苑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