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03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区相山南路翰邦国际广场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6503321H。
法定代表人:宋宗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莱钢大道技术研发中心,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7120075449458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鲁1103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与被执行人***、安徽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被执行人***、安徽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8428元,本案执行费1805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向法院缴纳执行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