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72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绿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乘运道12号厂区内-7号。
法定代表人:柏云龙,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宇兴晟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3号楼10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绿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桂兰、天津宇兴晟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天津绿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515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46397.24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桂兰、天津宇兴晟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46397.2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