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绿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4493号
原告:天津绿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乘运道12号厂区内-7号。
法定代表人:董振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2号楼A座-1-12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天津绿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创达公司)与被告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兴晟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天津绿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鉴于被告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未能按期履行付款协议,已丧失诚信原则,现要求被告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担保人***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即432046.34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决被告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0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及法人担保》,约定被告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具体还款情况如下:1、2020年4月20日前支付5万元;2、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8万元;3、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4、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78000元;(2019)黔06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的违约金3019元、支付金额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499元;(2019)黔062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的支付金额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200元。5、被告需按照以上约定按时及时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及各项费用,如不能按时支付,原告有权立即要求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恢复被告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将被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协议我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自愿为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完全履行与原告天津绿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分期付款协议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特向原告天津绿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下列各项:1、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被告完全履行分期付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分期付款协议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2、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3、保证责任期间: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至本协议履行完毕。4、本担保受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及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5、本担保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截止2020年05月06日,原告未收到被告任何款项,经原告向被告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催要依然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不成立,绿创达公司与天津宇兴晟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承包纠纷已经由贵州法院进行审理并结案,正在执行期,且两被告签署分期付款协议及法人担保合同,两被告没有用此工程款买房、车等,故并非两被告的个人债务。双方与贵州法院协商订立的分期付款协议中约定绿创达公司撤销企业黑名单、法人代表限高,企业去向银行申请贷款分期付款,但绿创达公司向贵州法院提交申请至今没有撤销,因此分期付款协议没有执行,就此事宇兴晟安法人多次沟通未果。请法院将工程承包案件的分期付款协议合同案件交由贵州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绿创达公司与本案被告宇兴晟安公司双方曾经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及法人担保》,该协议是在执行阶段中,由本案原告绿创达公司、本案被告宇兴晟安公司与本案被告***三方达成的和解,其性质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且本案中原告方提交的起诉状中已载明是因二被告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由执行法院即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石美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孙靖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