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轩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轩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803民初116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黑龙江省轩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轩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