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轩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河市桃山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黑龙江省轩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04财保10号 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西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轩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轩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轩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753972元存款。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轩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753972元(中国光大银行,账号36×××28),期限为一年。 二、案件保全费4290元,由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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