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6522号之一
原告:南通华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488号鸿鸣金属交易中心C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330823966T。
法定代表人:施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想彬,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赟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5号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XJ7L72E。
法定代表人:乔丽。
原告南通华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赟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华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华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1元,保全费1165元,合计2606元,由原告南通华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