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63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海市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赟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5号17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赟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
***诉请,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因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故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