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51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021395303054,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殿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力,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登云,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郑清,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其军,男,汉族,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三人周登云、蒋其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强
人民陪审员 朱洪
人民陪审员 笪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娟
书 记 员 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