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

1518某某与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51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021395303054,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殿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力,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登云,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郑清,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其军,男,汉族,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三人周登云、蒋其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朱 洪
人民陪审员 笪 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韩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