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567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泗洪县。
原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泗洪县。
原告:胡继全,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1395303054,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殿祥,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力,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全诉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继全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继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继全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