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

3709某某与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3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殿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力,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5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需要追加分包人参加诉讼为由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坚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蒋其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华乐
书 记 员  赵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