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4执4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金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淮安市金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淮安市金湖县
被执行人: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1395303054,住所地淮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翌铭,男,1966年7月6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徐翌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苏1324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徐翌铭对本案据以执行(2022)苏1324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的不服,已于规定时间内向提起了上诉,故该案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研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