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4执4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金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淮安市金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淮安市金湖县 被执行人: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1395303054,住所地淮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翌铭,男,1966年7月6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徐翌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苏1324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淮安市清河建筑安装总公司、徐翌铭对本案据以执行(2022)苏1324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的不服,已于规定时间内向提起了上诉,故该案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研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