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1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曾祥金。
被执行人厦门金砖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曾祥金与被执行人厦门金砖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金砖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祥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金砖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1905.87元及利息、执行费378元、诉讼费1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